近几年来,随着行业的发展,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出现了上百人甚至千人规模的大所。有人进行了以公司的模式经营律师事务所的探索,也就是公司化经营。我对所谓公司化经营的律所没有进行考察,了解甚少,但就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两者之间不同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两者设立的目的不同。
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经济利益,从国家层面来讲,是为了发展经济;从公司发起人的角度,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设了律师事务所的目的,决不可能是为了经济利益。国家设立律师制度及律师事务所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发展过程,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是和司法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服务制度,它是我国“依法治国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向社会普及法律常识,并在服务过程中,同司法、行政部门相配合,促进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对司法行政部门的执法过程出现的偏差进行监督,以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而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目的应该是组织志同道合的律师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获得应得的报酬。相信每一位律师从事律师职业的初心是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会是为了经济利益而颠倒黑白,制造冤案。
二、设立的基础不同,公司的设立,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必须有资金的注入才能运行,以资和为基础;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律师法》对合伙人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法律服务的质量,对合伙人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虽然也规定了必要的资金,主要是满足办公条件的基本保证,以人和为基础。
三、经营过程中,团队的分工、合作密切程度不同。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从创建伊始,必须明确分工,设立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各工种之间相互配合,密切合作,才能正常运行,员工团队意识较强。而律师事务所,因为律师业务具有相对独立性,业务范围有相当宽泛,难以形成紧密固定合作关系,不能明确分工,合作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比较松散,难以形成固定的合作团队,团队意识较差。
四、主管部门不同。
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还受税务、环保等个部门的监督管理;律师事务所由司法局进行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监督,同时律师协会进行行业管理,对律师在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方面进行监督、约束。
五、社会责任不同。
公司为社会提供产品服或务,应保障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律师事务所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一项特殊的服务,服务质量的好坏,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同时还关系到法律的的正确实施以及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就是说,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远远大于公司,其价值的体现不能以经济利益多少来衡量,在服务过程中,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才是律师价值所在,才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六、管理架构不同。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权利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职责是有明确划分的,不同人担任不同的职务,相互监督制衡。而律师事务所只有合伙人会议,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合二为一的,并且没有监督机构,往往会出现决策随意性,执行不到位而无人监督。
由于公司分工明确,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相对固定,便于管理者管理和业务指导,容易形成层级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律师事务所工作地点分散、工作内容千差万别,没有层级管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管理,更多的是原则性管理,主要是靠律师的自律和职业道德约束 。
七、有无公共积累不同
公司采用的薪酬制度是工资、奖金和低提成,能够形成公共积累,并通过公共积累形成雄厚的公司资产,用于公司扩大在生产。律师事务所采取高提成的薪酬制度,除去办公费用外,合伙人又倾向于年终分红,大部分律师事务基本没有公共积累。
八、管理核心的权威性不同。
公司和员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再加上管理过程中有层级管理,上下级之间有从属关系,尤其是公司核心管理层,能够支配公司的人、财、物,容易形成权威,下级员工容易服从。律师事务所没有层级管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是一种平等关系,管理过程中,也没有层级管理,不存在从属关系,再加上律师思想上独立思考和业务上的相对对立性,以及工作过程中的抗辩性,缺乏服从意识,管理核心难以形成权威性。
从上述几点来看,“公司化经营”这一提法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之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根据自身的特定创造出适合自己的、独特的管理模式。在工作过程中,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创立知名品牌,扩大影响力。从而逐步扩大规模,促进分工和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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