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实施机构):某政府
乙方(中标社会资本方):【】
第一章 PPP项目合同概述
某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受客观条件限制,已不能够适应现代政务服务的日常工作环境和日新月异的科技形势和政务管理工作的需要;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需要。因此,通过建设新项目能够充分改善和完善某政务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以及快速处置紧急事件和各种事故,提升业务水平,提高整体办事效率。为此,某人民政府决定采用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某政务服务中心项目(下称“本项目”)。
本项目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价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某人民政府(以下称“某政府”)已审核批准本项目《PPP实施方案》。
根据《某政务服务中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下称“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合同应由甲方与项目公司签署。鉴于,项目公司尚未注册成立,为确认中标成果,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甲方与乙方特签署本合同以资确认。为完善PPP合同体系,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甲方与项目公司以本合同条款为基础签署另行签署正式《PPP项目合同》或承继本合同的补充协议,由项目公司全面承继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但专属于乙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出资设立项目公司、施工、融资与担保、股权变更限制、分红等)仍由乙方依据本合同享有和承担,乙方应对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签约合同价格信息:
合理利润率:
折现率:
中标工程量清单: 万元;
年运营维护费用:
每平米年租金:
第一条 合同主体
1.1政府方
1.1.1政府方指某本级人民政府及下辖的相关职能部门。
1.1.2某人民政府(以下称“某政府”、“县政府”)授权某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即甲方签署本合同。
1.1.3某人民政府指定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与乙方组建项目公司(SPV)。
1.1.4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
甲方已获得某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本合同;
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如果甲方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存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的情形,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如遇甲方机构调整,某政府指定的本项目主管部门依法承接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2社会资本方
1.2.1本项目采用投融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方式运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将根据中国法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与政府出资人代表某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在某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本项目。
1.2.2甲方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于【】年【】月【】日组织了资格预审评审。2017年【】月【】日发布了本项目招标公告;2017年【】月【】日组织了开标评标会议,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审小组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小组推荐乙方为第一名候选社会资本;2017年【 】月【 】日甲方成立了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并率先与乙方就项目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最终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方。
1.2.3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乙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和融资条件;
乙方已经依法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引致其他任何利益冲突;
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配备了相应技术、管理人员和先进的设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如果乙方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3项目公司
乙方将根据中国法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与政府出资人代表在某共同成立项目公司(SPV),项目公司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具体实施本项目。
1.3.1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
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5%,按10000万元计取。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由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9000万元,占项目公司90%的股权;政府出资人代表以货币方式出资1000万元,占项目公司10%股权。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公司分红与决策。
1.3.2项目公司的设立期限
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依法确定项目公司的名称、章程等有关文件报甲方审核,由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乙方应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名称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名称为准。
1.3.3项目资本金实缴出资时间
1.3.3.1本项目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计取,政府出资人代表以货币方式出资1000万元,占项目公司10%股权;中标社会资本以货币方式出资9000万元,占项目公司90%的股权。若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除注册资本之外的项目资本金,以资本公积的形式进入项目公司,资本公积部分按照双方股权等比例承担。
第一笔项目资本金4500万元在项目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到位,由乙方存入项目公司账户第二笔项目资本金4500万元在项目公司成立6个月内到位,由乙方存入项目公司账户;政府出资人代表某工程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按时足额存入项目公司账户1000万元。
因乙方项目资本金出资不及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等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3.3.2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比例必须满足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的要求。如金融机构要求的实际项目资本金出资额度大于10000万元,超出部分按照双方股权等比例承担。
1.3.3.3甲方因进行项目设计、预算编制等前期工作,委托设计单位,造价公司等已发生费用约200万元(附明细,具体以政府方提供的票据或委托协议为准),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政府财政补贴范畴,由项目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置换给甲方。
1.3.4项目公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范围
1.3.4.1项目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经营期限不少于为12年,如果本合同提前终止,项目公司可以提前进行清算、解散。
1.3.4.2合作期内,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仅限于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维修等工作。
1.3.5项目公司治理结构
项目公司采用现代法人治理机构,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
1.3.5.1股东会
项目公司的股东会是项目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下列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任何一方转让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在全部或部分股权上设置担保的;
(2)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担保以及发债的;
(3)项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
(4)项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5)项目公司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投资的;
(6)公司章程的变更;
(7)占项目总投资5%以上(含本数)的关联交易;
(8)双方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及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
1.3.5.2董事会
(1)董事会由5人组成,甲方委派2人,乙方委派3人,董事长由乙方指定董事担任;
(2)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超过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但下述职权中第3)、4)、5)、6)、7)、9)、11)项所列事项需全体董事表决一致同意后生效。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
1.3.5.3监事会
项目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方委派1名监事。
1.3.5.4总经理
总经理由乙方提名,董事会聘任。
1.3.5.5财务管理人员
项目公司设财务总监1人,由乙方委派。政府方委派1名财务副总监,有权查阅审核项目公司财务报表、财务账目、监管资金流向以及社会资本方关于本项目的工程费、机械费、材料费、农民工工资等资金流向等,项目公司及乙方应按照要求予以配合。
项目公司的关于本项目的费用支出均需由政府方委派的财务副总监审批签字,否则政府方不予认可。
合作期内若甲方有增派财务或建设管理人员的需求,可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政府方或政府出资人代表选派进入项目公司的人员薪酬由其原所属单位列支;乙方选派进入项目公司的人员以及项目公司招聘的人员的薪酬视为已包含于乙方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取。项目公司合作期内的日常开支不计入财政补贴范畴。
1.3.6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管理
1.3.6.1项目公司成立后,依法组建项目管理团队,负责在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维修等工作。
项目管理团队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督。
1.3.6.2项目公司财务管理
(1)项目公司所涉的会计、税务由项目公司统一管理。
(2)项目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甲方的监督。
1.3.7项目公司章程应特别载明的事项
(1)乙方应当在项目公司章程中作出适当的规定,以确保乙方的所有股权证明上具有适当的文字说明,使潜在的受让人了解这些权益的转让存在以下的限制性条件,且使有关部门对那些不符合上述限制的股权转让不予受理和登记:
①合作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②本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公司不得以增资、并购等任何方式使乙方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降低;
(2)合作期内,项目公司不得以委托经营、内部承包或其他方式转让其对项目的实际运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