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化名)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由监察委以滥用职权犯罪立案审查,初查期间李某到监察委投案。监察委侦察期间,检察机关以徇私枉法犯罪对李某立案侦查。在审查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李某均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庭审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辩护人认为滥用职权犯罪达不到立案标准不应起诉,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经被告人同意对滥用职权犯罪采取罪轻辩护。
二、辩护词
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前会议过程中,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就案件有关情况与被告人做了沟通交流,现在结合庭前会议及庭审情况,综合本案证据,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罪名问题
1、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李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成立,公诉机关控诉的李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尚达不到给予刑事处罚的程度。
2、辩护人对公诉人提交的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相关证据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李某滥用职权的行为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因李某告知董某刘某个人信息引发的伤害案件中,仅有刘某一人受到伤害,伤情为轻伤二级,除此外无其他重大利益损失情形。李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是影响范围较小,仅限于刘某父母居住小区周边邻居,尚未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李某的滥用职权行为的后果明显达不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二、关于李某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监察委2020年8月18日出具的“李某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发破案经过”记载:2020年6月3日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使用同事数字证书查询刘某信息告诉董某,导致刘某被打的事实。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审查,态度较好。对此应当认定为自首。在监察委卷宗中,2020年7月24日、29日对李某的讯问笔录中,李某主动交代了关于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且其本人交代的内容与其他证人证言、书证一致。李某这两次主动交代,是在检察机关立案调查以前,属于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罪行,故应当认定为自首。
2、李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李某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工作认真、表现较好,自1998年至2015年多次受到奖励表彰,说明李某本人主观恶性极小,本质是对工作尽职负责。所以出现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均是因为徇私情,出于其与董某的亲属关系,虽然这种关系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但有别于其他犯罪主观故意。
3、李某仅有兄弟两人,尚有八十岁父亲体弱多病需要照顾,目前也没有自己的住房和生活来源,其弟弟董某因犯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如果对李某适用实刑,不利于对老人的照顾。此外李某的儿子年仅二十二岁,目前无工作,需要有人予以监督引导。
三、关于量刑的建议
1、建议对于李某的滥用职权行为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认定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理由为:犯罪情节轻微,达不到法定追究刑事责任标准,且具有自首情节。
2、建议对于李某的徇私枉法行为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缓刑,理由: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无社会危害性。
3、对李某适用缓刑的理由: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不致再出现社会危害性,家庭特殊情况。如果对李某适用缓刑不仅有利于其个人的教育改造,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充分考虑,本着治病救人、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予以采纳。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以滥用职权罪决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徇私枉法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李某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四、办案心得
本案被告人涉嫌职务犯罪,且其亲属涉嫌黑恶势力犯罪,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各个办案机关相对慎重。被告人亲属也出于多种考虑,聘请外地律师辩护。办案过程中就滥用职权犯罪是否构成辩护人与办案机关之间一直存在分歧,但是考虑到两罪低幅度刑期中滥用职权犯罪法定刑三年以下、徇私枉法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既使通过辩护滥用职权犯罪不成立,徇私枉法罪也有可能判刑三至四年。为此辩护人争取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设定了滥用职权情节显著轻免予刑事处罚、徇私枉法罪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思路。通过代理本案体会到,在认罪认罚制度下,被告人认罪认罚往往会影响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权。无论什么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尊重事实和法律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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